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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集团城网站员工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节选)

发布时间:2020-06-17; 作者:太阳集团城网站  

第四条  违纪处分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期内旷课、擅自离校、开学不按时到校注册或请假超期不归者(旷课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其它一天按六学时计,不计法定节假日)给予下列处分:

(一)累计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6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测试、考试(考查)中有下列行为者:

(一)无视考场规则,携带有关资料、电子设备、通讯设备等进入考场及其它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抄袭以及为他人抄袭提供信息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考卷或成绩单,故意损毁自己或他人考卷,恶意将考卷携带出考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考试对监考老师等有关人员无理取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窃取或有目的地通过其它手段获取并传播考试试题、答案等内容,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或协助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利用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设备或手机等其它高科技通讯设备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参与集体舞弊或罢考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预谋集体舞弊或罢考的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累计两次因考试作弊受记过以上处分,及其它认定为考试作弊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教务处、研究生处等部门认定的其它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情况参照以上规定处理。